建明网 法律知识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1、 关于非法取消和终止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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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非法终止合同的赔偿与经济赔偿挂钩,我们来看看经济赔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工人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月薪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Q: 如果一名工人的月工资是该工人上一年平均月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计算受到双倍上限的限制。如何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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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分段计算薪酬?

在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非法终止的赔偿规定。如果是非法解雇,是否应计算2008年1月之前工人的工作年限?

观点1:2008年之前工作年度的薪酬也应双倍计算

这一观点是基于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薪酬的计算期限应从聘用之日起计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就业日期”的理解当然包括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而这些规定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和补充,因此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薪酬也应双倍计算。

1、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国发审字第201114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解除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就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发[2012]284号)第33条,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但不需要额外的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实际就业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观点2: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度支付的补偿金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一倍计算,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度支付的补偿金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

这种观点的基础是,补偿的概念只出现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根据法律规定,它不会回到过去,因此赔偿金应按2008年之前的单个工作年限计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南》(津法院发2017246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分别计算,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起计算。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周林与建康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皖01民中第1576号)

论周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周林于1998年10月1日加入建康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无异议。因此,与周林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应自聘用之日起连续计算。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当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未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周林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每满一年的工作经验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按照不足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从199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健康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向周林支付的经济补偿款为179739元(19971元/月x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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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计算薪酬时是否实施了“双重封顶”?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对高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设定了“双上限”:。经济补偿标准上限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最长12个月,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发[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非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薪是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薪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按照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2、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第27条,工人的月薪是否比当地工人的平均月薪高出三倍,以及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是否也有三倍且不超过12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经济赔偿有三倍且不超过12年的限制,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

可以看出,上海和广州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如果经济补偿的计算受到双上限的限制,则非法起重的补偿也应受到双上限的限制。这也是当前的主流观点。然而,在实践中,薪酬计算是否以12个月为上限,仍然植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薪酬计算期限自就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3、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2009年8月17日)

二十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得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补偿计算方法是: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的基础上,乘以2计算。赔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北京的规定是先计算经济补偿,然后计算经济补偿*2=补偿

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后,双顶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2008年前,根据481号文件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2008年之前,这种情况不受基数上限限制,只有协商一致终止和不称职工作的终止才受12个月上限限制,因此北京09的规定相当于补偿计算不受双倍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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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的意见:

参见安徽省高等法院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安徽省:安徽省高等法院关于经济补偿计算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作出裁定:

基数分段计算:

(1) 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平均月薪的三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是上一年市(市分区)员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年度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最高限额的三倍确定。

分析: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和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属于2008年前劳动法律制度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件。因此,除这两起案件外,由于2008年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上限,因此,在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而我的工资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符合2008年后基数不封顶的法律,因此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取消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比上一年本市员工的平均工资高出三倍,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对基数没有限制,应以实际工资作为2008年前工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2008年以后工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社会工资的三倍。

按年份计算:

(2) 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则不属于以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情形,经济补偿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属于前款规定“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纳入年度经济补偿限额的计算。

分析:在以前的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如下:如果单位提出协商一致终止,劳动者无能力工作,且工资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即使2008年之前或之后的服务年限超过12年,除这两种情况外,2008年之前的服务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可以超过12个月,因此,可以从使用之日起计算。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能力工作,则在计算经济补偿时,2008年之前的工龄不得超过12个月,2008年之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双封顶”分段计算

(3) 如果上限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分析:如果上限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员工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2008年以后的工龄经济补偿计算将实行双倍上限(从2008年到2021,13年已经过去了12年,所以有一定的意义)

在计算2008年之前服务年限的经济补偿时,除了单位建议协商一致终止经济补偿且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情况外,还有12年的上限(只有年限上限,基数不上限)。此外,对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被迫终止单位未支付的社保的两种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其他情况下,没有年限上限和基本上限。

可以看出,安徽省高等法院对经济补偿的计算完全是分段进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赔偿金为赔偿金的两倍,赔偿金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后,可根据安徽省地方法规计算经济补偿,然后按经济补偿金额*2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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